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未成年的兒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隨著兒子長大,生活開支的增加,女方一人撫養顯示非常地吃力,因此兒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一方增加撫養費的數額或者可以要求原先不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支付撫養費。
原告梁某1訴稱:被告陳某系其父親,原告母親梁某2與被告于2018年2月27日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原告由原告母親梁某2撫養,協議約定被告不支付撫養費。但現今因原告母親身體出現狀況、勞動能力下降,原告正常的教育、生活開支較高,原告母親一人撫養能力明顯不足,既要工作也需照顧原告,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支付至原告18歲止,以保證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陳某辯稱:應按照之前我們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執行,我的月收入1700元,信用卡欠賬15萬元,我沒有能力向原告支付撫養費。我的工作單位已停產三年,我的收入現在是最低狀態。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子女撫養費問題,原告母親梁某2與被告陳某協議離婚時,雖對子女撫養費問題已進行約定,但現因原告梁某1上幼兒園,花費增加,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原告的實際需要、被告的收入情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法院綜合考慮酌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直到原告梁某1年滿十八周歲止。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雖然陳某和梁某2在離婚時約定陳某不需要支付梁某1的撫養費,但是梁某1和陳某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陳某在梁某1未成年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承擔撫養義務,因此當梁某1訴請撫養費時,法院可以判定陳某需要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父母在離婚時可以約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也無須支付撫養費,但是未成年子女在必要的時候,比如只靠父或母一方撫養而不能滿足正常生活所需的,仍然可以請求父或母另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因為即使有不支付撫養費的約定存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仍然是不會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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