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2008年9月20日的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該判決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6月相識并自由戀愛,隨后兩人外出XX賣包并同居生活,1992年1月30日在XX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92年4月2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周洋(化名),2001年4月19日生下一女孩取名劉芳(化名)。被告有打牌賭博的不良習慣,曾于1998年5月8日、2006年1月16日先后兩次因賭博受到XX市公安局的行政處罰。被告脾氣暴躁,夫妻為生活瑣事吵過架。2007年7月份的一個晚上,原告與朋友玩麻將,被告要外出收賬,要原告為其找衣服,原告告訴衣服已整理好而沒有隨被告去找,于是被告就把原告打了一頓。原告第二天離開被告外出XX打工,兩個月后被告把原告找回,但兩人一直沒能和好。原、被告從2007年7月開始一直分居至今。該判決生效后,原、被告繼續分居,沒有和好。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原告沒有嫁妝。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未能達成協議。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關系完全破裂應當離婚
【評析】
上海離婚老師認為,被告先后兩次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被告動手打過原告,且原、被告從2007年7月開始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時間至今已近2年,2008年9月20日的XX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后,原、被告繼續分居,沒有和好,應確認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男孩周洋由被告撫養成年并負擔撫養費有利于周洋健康成長,女孩劉芳由原告撫養成年并負擔撫養費有利于劉芳健康成長。婚生小孩長大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己選擇。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男孩周洋由被告撫養成年并負擔撫養費,婚生女孩劉芳由原告撫養成年并負擔撫養費。婚生小孩長大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己選擇。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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