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李祥(化名)與楊平(化名)于1997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8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9月17日生育女兒。2003年3月李祥因家庭困難外出務工,自此夫妻分多聚少。分居期間,婚生女兒自2004年起隨外祖父母生活。2006年正月,李祥回家過年時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楊平將家中電視機等物件打爛,李祥在夫妻矛盾發生后繼續外出務工,夫妻從此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9月,楊平曾要求當地村委調解離婚,但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李祥的嫁妝有五組合柜一套、高低床一廳、木沙發一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添置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另查明,2008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19日,楊平因患分樣精神病入住XX市第五人民醫院治療,經治療,并在醫院查明楊平神經系統無明顯異常后出院,經當地村委及村民證實楊平目前已恢復正常生產、生活。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本案二審審理期間,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李祥與楊平雙方同意離婚;
二、子女撫養:婚生女兒,由李祥與楊平輪流撫養兩年至滿十八周止。在本調解書簽收之日后的頭兩年由楊平撫養,依此類推,雙方撫養女兒期間的撫養費由撫養一方承擔;
三、財產處理:李祥嫁妝五組合柜一套、高低床一廳、木沙發一套,歸楊平所有;
四、由李祥給付楊平經濟幫助費8000元,在2009年2月16日前給付;
五、一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李祥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楊平負擔;
六、本調解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審理】本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與調解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總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可以請求離婚,可以按照法律協商處理離婚及財產分割和撫養權問題。夫妻之間的感情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出現矛盾要及時解決,切勿逃避或者盲目爭吵沖動做事,那樣往往會導致一個家庭得不幸。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為了維護社會與家庭的穩定,也為了兩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應當和睦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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