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母親在和父親離婚后沒有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兩個子女將母親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并增加撫養費的數額。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明確指出,男女雙方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按照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的要求給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如果沒有給付的,就是沒有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原告馬某1和馬某2訴稱:被告周某系兩原告的母親,兩原告父親馬某3與被告周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1月31日生原告馬某1,于2013年7月8日生馬某2。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0月14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兩原告隨父親馬某3生活,被告周某每月承擔兩原告撫養費各500元,可被告至今分文未付?,F原告依法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支付兩原告撫養費,從2016年10月11日起至兩原告成年止,每月每人按1000元標準計算。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本案中,馬某3與被告周某離婚時,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協議,約定兩原告隨父親馬某3生活,被告周某每月承擔兩原告撫養費各500元,直至兩小孩獨立生活為止,故被告周某應當按照約定給付兩原告訴訟前即2020年3月份的撫養費用計41000元。兩原告還稱現在物價及各項費用上漲,提出每人每月按1000元標準給付撫養費用。對此認為,結合被告周某無固定工作,兩原告父親馬某3撫養照顧兩個小孩的實際情況,及當地的正常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被告周某在起訴后按每人每月按700元標準給付撫養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周某在和馬某3離婚的時候,約定了周某需要支付馬某1和馬某2的撫養費,這是周某撫養義務的體現。但是在離婚后,周某沒有支付撫養費,馬某1和馬某2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周某支付撫養費,并且基于客觀情況的改變,撫養費的數額應當增加。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睹穹ǖ洹返谝磺Я惆耸鍡l: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對于《婚姻法》第37條關于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撫養費的規定,《民法典》在實質上保留了現有的規定,只是在個別用詞上加以了完善和修改,這也說明了法律是傾向于保護父母離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