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務院發布于2002年3月24日起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是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職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從其性質來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住房補貼也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問題時,首先應嚴格區分款項取得于婚前或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
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