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軌后寫的保證書中有關于懲罰性賠償等內容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該保證書也具有法律效力。
丈夫出軌后寫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般來說,常見的男方出軌后寫的保證書大概內容都會有例如:本人以后不再與某人(即婚姻的第三者)來往,否則共同財產房子全部歸妻子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證書所約定的內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亦不違反強制法的規定,則屬于該丈夫本人真實意愿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脅迫的情形,可以認定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且附條件而生效。
相關內容:
哪些情形下保證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