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當補辦結婚登記,但對于未補辦結婚登記而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如何處理,未作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對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司法解釋規定,對不屬于事實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系并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據介紹,這與以往對未經登記的情況除事實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的做法有所不同。